工運問題

關於推動香港廢除公共服務外判制運動的思考 從海麗邨事件看

海麗邨事件期間工會提出主要訴求的橫額。(網絡圖片)

在海麗邨工作的20多名原屬「民順」的清潔工人,在去年12月27日發起罷工。他們指海麗邨清潔合約在去年10月底轉移給「香港工商」時,「民順」誤導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迴避支付遣散費的責任。罷工歷時十天,最後達成以「民順」支付$1200元乘以年資的「特惠金」、「香港工商」承諾加薪為部分內容的保密協議結束。

在這次事件中,我們看到香港政府的外判制度,如何將低薪工人的工資和權益維持在最低的水平。外判制度是香港全體工人必須聯合起來打倒的惡制度。本文將就如何在香港工運分裂的現實之中,團結最大多數的工人反對外判制度,提出一些想法。

事件始末
綜合媒體報導,「民順」在結束海麗邨清潔合約的一個月前通知員工:若要繼續受僱於「民順」,就需要轉移到公司繼續承辦合同的其它地方工作;若要留在海麗邨,則須簽署自願離職信,方能成為海麗邨清潔合同的新承包商「香港工商」的僱員。

決定留在海麗邨工作的工人簽署了自願離職信,成為「香港工商」的僱員。其後,工人不滿「香港工商」加薪幅度過低,輾轉獲得職工盟屬會清潔服務業職工會的協助。工會在12月底罷工開始時發表聲明,指「民順」誤導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提出「民順」支付遣散費、「香港工商」承認工人累積年資和實現「合理加薪」的三大要求。

罷工期間,輿論開始出現兩家公司「左手交右手」、以圍標騙取政府上億元合約等報導。領導罷工的工會幹事進而向媒體宣稱,罷工基金只能支持20日罷工。罷工結束後,宣揚「大勝」的「左翼」媒體解釋說:「民順」發放的「特惠金」,與對沖強積金後工人應有的遣散費接近,並解釋在價低者得的投標原則下,「香港工商」並不能在現有合約下大幅加薪。

海麗邨罷工結束後,有類似情況的愛民邨清潔工人,在工聯會協助與「民順」協商後,同樣獲得$1200元乘以年資的「特惠金」。泛民「左翼」對此冷嘲熱諷,稱之為「冷手執個熱煎堆」。

工會在談判期間的角色
工會在12月27日的罷工聲明中指出:罷工工人的合同中,訂明工作地點是海麗邨。「民順」因無法繼續為工人提供在海麗邨的職位,理應遣散工人,但它在10月底並沒有向工人提出有關安排。因此,「民順」要求工人自願離職、過檔「香港工商」,純屬誤導。

在2017年10月底,「民順」向海麗邨清潔工人提出關於合約轉移給「香港工商」的相關事項時,工會似乎並不在場。這有兩大可能性:一是工會沒有主動了解情況介入,二是當時工人並沒有參加任何工會。如果是前者,那工會便有失職之嫌;如果是後者,則反映了目前工人普遍不參加工會、而只會在有需要時才找工會求助的情況。

在理想的情況下,每逢外判合約變更承辦商之時,工會應該代表工人與新舊資方議定有關安排、確保工人權益。箇中的關鍵,就是年資決定的假期權益和工資待遇問題。

綜合各方報導,在海麗邨事件中,工人應該是在發現「香港工商」的加薪幅度比預期中低,才向工會求助的。在法律上,在工人與「民順」已經簽署了自願離職書的情況之下,除非掌握了「民順」蓄意誤導工人的證據,否則第三方(包括工會、乃至政府)就沒有多少可以介入的空間。

所有工會必須努力組織所有外判工,在勞資談判中代表工人,堅守工人的法定和合約權益,進而爭取更好的待遇、朝廢除外判制的目標前進。

「特惠金」與法定遣散費
承上,如果工會掌握了「民順」違法誤導甚至脅迫工人簽署自願離職書的證據,則應該提起訴訟、堅決維護工人權益。然而,在整個罷工的過程中,工會並沒有循法律途徑向「民順」追討遣散費。泛民「左翼」媒體報導的「大勝」,都只有上述關於「特惠金」與對沖後的遣散費相約的說法,而沒有提及追討法定遣散費的問題。

由於罷工以「保密協議」結束,外人無從得悉泛民「左翼」關於部分內容的報導以外的任何內容。從已經公開的資料去看,筆者相信工會並沒有掌握「民順」違法誤導工人簽署自願離職信的證據。如果工會掌握了相關證據,但沒有堅持工人合法權益、追討法定的遣散費,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更重要的是,自願離職信並不是此事中最關鍵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最要害的問題,是在大多數工人希望在原地工作的情況下,僱傭合約在新舊承辦商之間的轉移對勞動權益的影響。在海麗邨事件中,「民順」如果沒有要求工人簽署自願離職書、而是發放了遣散費,那「香港工商」是沒有任何承認海麗邨工人年資的法律義務的。

因此,所有代表外判工人的工會,應該就有關法律問題商議共同的解決方案,並以此方案作為發動和組織外判工人的重要手段,向政府施壓。

「大勝」宣傳遺忘的關鍵問題
筆者認為,協助海麗邨工人的工會的三大要求,在實際上是互相矛盾的。

如上所述,工會若確定「民順」違法誤導工人,那就應該追討法定的遣散費。然而,若堅持「民順」必須遣散工人,那就沒有辦法要求「香港工商」承認工人的累積年資:在法律上,被遣散的工人,年資是要歸零的;「香港工商」僱用被「民順」遣散的工人,將會從零計算年資和相關待遇。工會提出這兩條顯然互相矛盾的訴求,應該是在意識到有關法律的實際的同時,一種蒙混過關的說法。從罷工的結果看,工會也沒有堅持遣散費和年資問題。

工會主要的施壓手段,是宣傳「民順」和「香港工商」的關係千絲萬縷,海麗邨清潔合約疑似「左手交右手」,在事實上仍然由同一群人承辦。工會如果堅信這個說法,那就不應該主張「民順」必須遣散工人,而是應該堅持「香港工商」在實際上就是「民順」的化身,在法律上必須承認工人的年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工會認為「民順」應該向工人發放(不是法律定義的)長期服務金,也不宜以其「拖欠遣散費」作為訴求。我們要記住:被遣散的工人,年資是要歸零的。

據媒體報導,海麗邨罷工工人在「民順」的平均年資是九年。「香港工商」接手原本由「民順」承辦的清潔合約,工人改變僱主,年資重新計算,一切有關權益清零(若按工會訴求之一正式遣散工人,他們的強積金還會被對沖扣減)。現行法律規定,工人須工作滿一年才能獲得七天有薪年假,其後每年遞增一天到十四天為止。換言之,「香港工商」若以法定標準聘用原「民順」僱員,他們將會損失十四天年假。資方除了想辦法不發遣散費外,最「關注」的就是工人的有薪年假權益。為放假的工人發工資、還要出錢雇用替工,對資方來說都是「重擔」。

海麗邨罷工以關於遣散費和累積年資的自相矛盾的訴求開始,最後以一個很有可能與遣散費和累積年資都無關的「保密協議」作結。這與其是泛民「左翼」輿論所謂的「大勝」,更符合事實的說法,是「民順」(和關注事態發展的政府當局)為了停止負面宣傳,給工人發一筆不承認自身任何法律責任的「掩口費」。

對於罷工工人來說,這總比一點錢都沒有好,但這對於有力的廢除外判制的運動,以及形成這種運動所必須的、促進工人和工運幹部對現實和策略的認知來說,是完全沒有「大勝」的作用的。

以確保就業和累積權益為起點、推進廢除外判制的運動
公共服務外判制度是香港資本主義制度最醜惡的部分之一,坐擁鉅額儲備的香港政府除了配合資本利益和將公共服務交予私人企業牟利的「國際常規」之外,根本沒有任何維持外判制的理由。廢除公共服務外判制,應當是香港工人運動的共同基本目標。

可以推測,在香港廢除公共服務外判制,必須首先形成兩種條件:一)外判工人通過自己的工會組織和行動引導輿論,使政府失去維持外判制的政治掩護;二)外判工人通過自己的工會組織和行動向各承辦商爭取改善工資待遇,最終使整個外判制度「無利可圖」,迫使政府直接雇用工人、廢除外判制。工會以明確的政策方針和目標,努力組織絕大多數的公共服務外判工人、動員工人進行鬥爭,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針對目前外判合約變更損害工人權益的情況,香港工運可以參考英國(和歐盟)從另一個方向制定的一條法規,提出制定類似法律的訴求。在2006年,為了促進公共服務的市場化和外判化,減少相關的勞資爭議和降低工會反對外判的聲音,英國通過了執行歐盟在2001年發布的相關指令的Transfer of Undertakings (Protection of Employment) Regulations(簡稱TUPE)。此法規定資方在向另一企業轉移某業務時,必須咨詢有關僱員,選擇是否同意與該業務轉移。如果僱員選擇轉移,新公司必須承認他們的僱傭合約、累積年資和相關權益(包括未來的遣散費)。

在香港推動類似TUPE的立法,應當以保障工人就業和累積權益為重點。換言之,應當規定僱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遣散工人;新公司必須承認過檔員工的累積年資,禁止僱主在每次外判合同轉手時將工人的年資清零;新公司如欲更改來自舊公司的工人的勞動條件,新條件必須不低於舊條件,且必須經協商獲得大多數工人的同意,才能正式修改僱傭合約,如此等等。不言而喻,這種立法的倡議,必須是工會組織工人爭取改善工資待遇和廢除強積金對沖的運動的一部分。至於「長期服務金」/「特惠金」,如上所述,應完全獨立於遣散費的範疇,規定外判商在結束服務合同時,以一定金額發放。

工人運動應該是為工人階級謀福祉的運動。筆者相信,所有有志於廢除公共服務外判制度的人們,都有義務理清問題,排除無原則的黨同伐異,提倡合情合理的主張和策略,動員廣大的勞動者,促使香港兩大工會集團就與全體工人利益攸關的問題實行共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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