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跨時》

結成保護土地的力量 (試刊號)

文/ 洪曉嫻

城 市侵蝕農村,城中偶爾可見高樓包圍一小塊荒廢農地,或者城市包圍小村的異境。原居民一詞在香港幾乎等於特權階級,擁有土地,多半離開香港,至少離開農村, 但放租土地、出售土地或者等待發展,通通都是待價而沽,趁機賺上一筆,原居民的土地似能千秋萬代,也結成強大的新界勢力,早前新界原居民因僭建風波,險些 就釀成萬眾期待的「革命」,當然「文有文鬥武有武鬥」的豪情壯語始終沒有實現,真是甚為可惜,「林村之戰」終於無法重現。

一直以為原居民之所以氣勢如虹是因為他們擁有永業田,但原來永業田的神話早在英國估領新界時破滅,氣勢是建於政治勢力之上。

香港沒有永業地

香港的確曾存在永業地。

在 土地得以自由買賣或永續擁有的時代,一旦得田地,既可作生產又可轉租轉售,形成自給自足的生產體系,香港的土地制度至清代一朝仍有永業之地,土地賣買契約 中寫明「一賣百斷,永無收贖,此係二家情願,永無返悔……立賣斷田契永遠存炤。」(《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頁372)。地主之後若敗家好賭,如像古裝 電視劇中的劇情,手執張張地契,賣斷錢到永不回頭,又或者地主移往他地,土地資產如磐石不可移轉,便可割讓出售。

中 國土地制度素來混亂,歷朝之始或者厲行改革首要處理的必先為土地統計,清代土地交易後需向地方官員登記以取得「紅契」,然而「紅契」登記費用昂貴,加上山 高皇帝處,普遍來說,當原先的紅契持有人去世後,後人鮮有重新登記,官方缺乏完整記錄,便以最原始的宗族記憶係為準,長輩成為村內的法律與秩序的根本。與 此同時,新界的土地擁有權亦分有「地被」、「地骨」兩種,「地被」指地面以上的使用權,包括耕作、建屋,由地面伸延到宇宙盡頭;而「地骨」權則除地面使用 權外,延伸至地核深處,即是連同地下礦產資源一併擁有。

1898年,香港的土地擁有權出現了翻天覆地的改變。這個以種植沉香為名的小鎮,其農業之盛一度遠銷美國,南瓜、芝麻、石榴、龍眼、荔枝等農作物,全都出於這片豐厚肥沃的土地。

十 九世紀末英國先後佔領香港、九龍,建起維多利亞城,在列強瓜分中國的同時,英國亦意欲拓展於中國南方的佔領地,1898年,中英兩國簽署《展拈香港界址專 條》後,新界正式租為英國佔領地。其時日不落帝國於全球殖民,為方便收稅,統一土地制度,英國國旗之下所有佔領地,一律為英國國王所擁有,香港的土地擁有 形態亦由只有永業權(Freehold)變成承租權(Leasehold)這種土地政策類近於周代中國土地「天子之下,莫非皇土」,唯一不同是承租者有土 地的擁有權,即是有轉讓承租權的權利。事實上,由於殖民者將新界視為暫借之地,租借期滿便由新的統治者收回所有土地,故沒有批出永業地的權力(除了中環的 聖約翰座堂,是全港唯一擁有永業權的土地),英國政府拉長承租權,在承租期間土地仍可自由轉讓,表面上居民仍擁有土地,其實所有土地已沒入王室,新界原居 民於此等政治形勢下,首當其衝被剝奪民產。

1904 年,政府以公告形式宣佈所有土地皆沒入官地,翌年香港政府著手處理土地認證,進行全面的土地清查,確認土地的擁有人,所有在此後佔用土地之人,皆 視為擅闖官地。又根據《展拈香港界址專條》第六條,「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街署等……需要地段,皆從公給價。」,即相當於 今天政府引用士地收回條例,可以公眾利益為由,收回土地的擁有權。由此可見,在殖民政府入主後,香港幾近沒有真正的永業地,而新界居民的千秋土地也俱成過 去。

原居民的抗爭簡史

農 民以土地為本,兩者生死與共,新界原居民與英國政府之間的衝突,既有民族主義的成份,亦有保護產權的意義。起初英國入關,於大埔墟升旗示威,新界鄉民火燒 升旗禮,及後香港抗英隊伍於林村之戰中大勝,可惜後來上村一役慘中埋伏,香港原居民抵抗西方世界入侵的戰役亦以失敗告終。戰役的慘烈無法從死傷數字中得 知,但當時的原居民大概如電影《賽德克巴萊》那般,懷抱一死的決心,守護家園、守護耕地。

英 國政府完成土地認證,並批出「集體官批」後,政府不斷收到新界土地作城市發展之用,更有投機者不斷購入新界土地轉售圖利,加上政府不斷修訂《收回官地條 例》,只以土地原生用途作為賠償準則,新界鄉民驚覺土地的潛仍在發展用途和價值並排除在法例以外,鄉民深感利益受損,紛紛上書抗議。1924年,各地鄉紳 組成「九龍租界維護民產委員會」,及後更名為「租界農工商會研究總會」,並註冊成為法定機構以處理新界的土地事務,1925年因「農工」二字涉嫌與中國共 產黨有關,再次更名為「鄉議局」,以上達民情為組織宗旨。

鄉 議局成立以來,一直周旋於政府與民間,抗日時期亦曾參與抗日游擊的運動,香港重光後,鄉議局集中爭取放寬村屋限制,50年代開始,新界土地受制於《建築條 例》,村屋面積不得多於七百平方呎,村屋興建必須補地價,引致圖有農地而無住屋的問題,一直到七十年代新界才不受限於《建築條例》,原居民男丁得以於土地 上建小型房屋(亦即今稱丁屋),當中雖然多有不同限制,但鄉議局的成立與集結而成的力量,的確使香港政府於制定新界政策時,需考慮原居民的利益,原居民對 於住屋權的爭取至今仍未解決,村屋限制亦誘發大規模的僭建問題,但由於原居民勢力強大,政府往往退讓或默許。

重新守護我們的土地

原 居民被英國政府壓迫,在失去永業田地後組成地方力量,對抗政府政策 ,到後期香港政府將本港土地工業化(再後期是商業化、豪宅化),新界土地承租者得以轉售土地,賺取可觀的利潤,土地也不再成為唯一的生產工具,以農為生所 獲的利益一定不及轉售土地,漸漸新界原居民成為土地政策的既得利益者,由與政府抗衡的地方勢力轉變成另一個權力核心。

然 而歷史總是不斷重覆,又回到起點,現時新界土地問題不論是建高鐵而拆的菜園村,還是因為城市侵蝕而面對迫遷的馬屎埔村、虎草村等等的村落,皆有一個共同 點:非原居民散村。政府受制於原居民勢力,徵收土地便向散村村民入手,理論上散村居民所得的保障不應異於原居民,然而散村村民所擁有的土地多半是向原居民 租用,加上方面欠缺堅實的地方組織,以使非原居民更容易成為壓迫的對象。

但 或者我們可以用菜園村等非原居民村落的抗爭運動,作為思考新界土地運動的出路,原居民除了有深厚的宗族歷史外,其組織與力量的集結成為與政府談判的籌碼, 只是原居民真正關心的問題不在土地之上,而是自身利益,是故取利後靠攏政府。如今的新界土地運動更著意於永續的土地使用,更在於保護及重建香港的農業,菜 園村即使在經年的抗爭仍不免清拆,高鐵終究成為香港土地上的一道傷口,還有更多的田地在香港地圖上成為永遠無法復原的水泥地,但新菜園村的建成,顯示了民 間力量的重點性--政府不可以再清拆新菜園村。只有當我們放下各自的利益,放眼關注一個更長遠的本土發展,將不同的土地的使用者連成堅實的共同體,即使香 港沒有永業田土,但至少可以有保護土地的力量,令新界農業得以發展,令土地得以更公義的分配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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