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送中 港台民粹運動

何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編按:這是讀者米小姐的投稿。建議配合『何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英美港盟,主權在民」和「我要攬炒」的英語是什麼?』兩篇文章閱讀。

政府要為它的言論和行為負責,反對政府的人也要為他們的言論和行為負責。反政府人士現在不斷說自己的全部行為都是因為政府沒有回應他們的訴求而逼出來的,那我們可以看看這種說法合理與否:

事實上,政府並不是完全沒有對「五大訴求」作出任何回應,它在不同的場合已經提出了它的答案。更準確的說法,是政府沒有答應反對者的要求。更進一步的說,在一個法律常識更為普及的社會,根本就不會有人提出「五大訴求」的部分內容,甚至以「缺一不可」的方式將它們綑綁在一起。

1)撤回法案: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承諾永遠不提出某個法案,而且即使作出了這種承諾,這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理由很簡單,就是政府和立法會都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除非立法會立法禁止政府提出任何關於中國大陸的引渡法案,任何人作出「永不立法」的承諾都是廢話。

《逃犯條例》修訂案現在已經無法通過,政府也宣佈停止修例工作,事情就這樣暫告一段落了。直接涉及政治罪行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暫緩了16年,但反政府人士從來沒有人要求政府承諾永不就此立法、甚至廢除《基本法》,更加沒有任何因為政府從未承諾「永遠撤回」23條立法,而被逼不斷將「抗爭升級」的說法。

2+3)收回6·12暴動定性和釋放/特赦被捕人士:林鄭月娥和盧偉聰認為部分示威者在6·12衝擊立法會和與警察衝突的行為屬於暴動,民陣認為林鄭和盧是將6·12當天的整個示威活動都定性為暴動——這兩種說法其實都無關痛癢。因為「暴動罪」在香港是一條十分嚴重的罪行,只有法院(由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判決)才有權決定嫌疑人有無干犯該罪——任何人在政治上的「定性」,都與法律上的定罪無關。如果以為迫使林鄭改變她對6·12衝擊立法會的行為的看法,就等於相關被捕者無罪,那不只是對於法律無知,更是赤裸裸地要求行政干預司法。

關於釋放的要求也是一樣,只有法院才有權力決定被捕者應否繼續還押、給予保釋或無條件釋放。要求林鄭下令釋放被捕示威者,實際上也是要求行政干預司法。假設林鄭這次真的越權下令釋放所有被捕人士(也假設司法機關放任她這樣做),下次面對更大型的抗議活動時林鄭也可以越權:完全越過法院決定繼續關押被捕者。

至於特赦,反政府人士彷彿不知道,只有經過法院定罪的人,才可能被特赦。行政長官根本不可能越過法院判決下特赦令。

4)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在頭三大訴求在事實上要求行政長官表示政府永不提出涉及大陸的引渡法案,並越過法院擅自宣佈「6·12衝擊立法會是義舉」、「被捕者全員無罪」的情形下,這種「獨立調查委員會」到底會在哪個意義上是「獨立的」?它還可以「調查」什麼?這項訴求實際上是進一步要求林鄭宣告警察和自己是政治上的死刑犯。除非這個政府已經完全喪失求生意志(在張曉明深圳講話後已不可能),否則它根本不可能答應這項訴求。

5)馬上實行「真/雙普選」:換言之,就是拉倒8·31框架。但8·31框架不是林鄭或特區政府制定的,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到了這裡,「五大訴求」的頭三項是要求特首宣告以「反送中」的名義進行的衝擊行動的合法性和正義性,第四條要求政府在這個前提下被調查審判,第五條就是要求中共政權將香港的管治權交給反對派。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翻譯成現實的政治語言,就是特區政府不倒台、中共不放棄香港的管治權,就絕不罷休。

反政府人士當然有權,而且一直在為這些理念而鬥爭。但不認同這種做法的人也有權指出,這種做法實際上只能造成現在已經十分明顯的惡性循環:反政府人士因為西方暫時沒有出手而不夠力量推翻政府,政府也在中共指導下(還)沒有全力鎮壓反政府人士;兩者僵持不下,但社會已經全面撕裂,香港陷入內戰的心理狀態。

我想問的是:這種狀態同自由民主有什麼關係?又對哪些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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