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委員會 2019年反送中 港台民粹運動

「反送中」運動的邏輯、趨向和性質

「反送中」運動關於《逃犯條例》修訂案的論述,基本上遺忘了香港司法機關的存在。(網絡圖片)

宣傳與實際的矛盾

「反送中」運動的最終理據,是對中共政權及其司法制度的強烈不信任和恐懼。

然而,「反送中」運動領袖對特區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方案的完全否定,除了販賣恐懼之外,實際上已經直接地指向了「一國兩制」的核心部件。

參加運動的群眾普遍相信,香港特首既然是由小圈子選舉產生和北京任命,就決不可能拒絕中共政權要求移交逃犯的要求,更不可能在處理政治敏感案件時真正行使把關的作用。

這是言之成理的,但並不是《逃犯條例》修訂案的要害所在。

修訂案提出了雙重把關機制。特首決定是否啟動引渡程序後,香港法院有權決定申請是否合法。當中包括以防止政治迫害在內的理由(所謂「八不移交」)否定引渡要求的權力。

香港法院的這種權力在兩方面呈現:一,法院首先要決定,表面證據是否足以拘押疑犯;二,疑犯可提出人身保護令(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或司法覆核,法院須判定引渡要求和拘押令的合法性。經過法庭的審理後,再由特首決定是否向申請方移交疑犯。

香港司法制度的基石,就是保障私有產權,以及使資本主義得以順利運作的一系列個人自由。對於泛民土獨陣營乃至特區政府來說,香港司法制度的「進步」和「安全」之處,正在於它是親西方人士所主導,而並不是由中共控制。香港司法制度與大陸由中共政法委所控制的、強調國家權力的司法制度之間,存在著鮮明的差異。

由親西方人員主導的資本主義司法制度,恰好就是「一國兩制」在香港的一個核心部件。進一步說,「一國兩制」的本質,就是中共官僚政權與中外資產階級的妥協。這個妥協的法律形式,就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產生的香港《基本法》。

換言之,「反送中」運動在有意無意之間,已經不止於表達對中共政權及其委任的特首的不信任,還在事實上否認香港法院的把關能力——只有在這種前提下,將恐懼凌駕一切、視修訂案為一紙空文的做法,才是能夠成立的。

既然如此,我們有什麼理由不認為《基本法》也是一紙空文,或只是中共施暴的護身符?中共就是無法無天的政權,只有同它徹底斷絕關係,才可以成全真正的法治、自由、民主。

就這樣,「反送中」運動儘管高舉「捍衛香港法治」和「保衛一國兩制」的旗號,在實際上它的鋒芒所指,正正就是「一國兩制」。在當前的力量對比下,否定「一國兩制」只可能有兩種結果:一,中共政權直接在香港施行大陸制度的「一國一制」;二,「香港獨立」。「反送中」運動的客觀趨向是後者,但結果可能是前者。

在衡量鬥爭力量的天秤上,不只是特區政府和「反送中」陣營的砝碼,最終還有中共政權和西方列強所能投入的力量。香港的事情,從來都不只是香港的事情。

《逃犯條例》到底在針對誰?

A)反共政治活動家?
眾所周知,泛民土獨陣營的核心活動家們不少連回鄉證也沒有,根本沒有在大陸「犯案」的機會。對於那些會去大陸的活動家們,中共政權可以就地抓捕,無須畫蛇添足向特區政府申請引渡。建制派法學權威陳弘毅指出:中共政權不會冒被香港法庭宣佈它對嫌疑人進行政治迫害的風險,通過《逃犯條例》處理政治敏感案件。事實上,中共政權只會用它「自己的方式」處理政敵,從來不用借助西式法治的包裝。

這裏決不是說中共不會迫害政敵,而是要指出,特區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案,即直接牽涉特首和容許司法覆核、明文規定排除政治迫害的機制,恐怕是人腦所能想像的最笨拙的、近乎作法自斃的政治整肅手段。

中共政權若要廢除香港的政治自由,有更加直接了當的方法:那就是結束「一國兩制」、終止《基本法》,直接在香港實行大陸的政治制度。中共政權會在怎麼樣的條件下採取這種極端的措施?就是在它認為「一國兩制」已經無法運作,社會出現大規模動亂之時。

「反送中」運動的領導者告訴群眾,只有將行動升級,甚至癱瘓特區政府運作,才可以「守住一國兩制」。實際的效果,很可能是恰恰相反。

B)香港大資產階級?
也是眾所周知,在特區政府宣佈將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及其它絕不移交的條件後,被澳門法院以賄賂罪名缺席判處五年多徒刑的劉鑾雄,宣佈不再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司法覆核。此外,特區政府回應了華洋資產階級團體的訴求,將部分資本家宣佈自己在大陸不得不犯的九項罪行剔除。值得注意的是,特區政府以香港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由,沒有豁免貪污賄賂、管有或清洗贓款等罪行。這就把我們帶向了⋯⋯

C)旅居香港的大陸官二代富二代?
區諾軒在立法會上指控林鄭月娥時提及,《逃犯條例》將會促使旅居香港的大陸官二代、富二代撤資,嚴重損害金融和房地產、破壞香港經濟。按照條例的內容,只有在大陸犯下鉅額貪污賄賂、管有或清洗贓款足以被判七年或以上徒刑的大人物,才有可能被引渡到大陸。可以想像,這種人撤資之可以動搖香港金融和房地產,該涉及多龐大的不義之財。

D)西方、台灣居港/過境公民?
西方列強和台灣政府高調宣佈它們對於《逃犯條例》修訂的嚴重關注或堅決反對,他們稱條例修訂通過,將影響其居港或過境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不要忘記:西方列強有數以十萬計的公民在大陸居住,近二百萬台灣人在大陸居住,西方和台灣每年進出大陸的人數更是這些數目的幾倍。如果西方和台灣當局認為中共的司法制度對他們的公民構成直接的危險,理應發出針對大陸的旅遊警告、甚至組織撤僑,而不是宣佈他們關注香港的《逃犯條例》可能使他們的公民被引渡到大陸。

請注意:涉嫌觸犯《逃犯條例》適用的37項罪行,而且可能判刑七年或以上的人物,才有可能被引渡。可以推斷,此中擁有西方或台灣公民身分的人,有部分就是上述的C類人物。

結論

除非「香港人」及其後代都是罪名足以判刑七年以上的刑事重犯,《逃犯條例》修訂案恐怕不會觸及99%的香港人。然而,1%(甚至更少)的人的真實的恐懼,的而且確地成為了全民的、哪怕是虛擬的恐懼。

這一方面展示了泛民意識形態宣傳陣地的威力,和相形之下建制派的徹底政治破產。

另一方面,「反送中」運動呈現的是這樣的一種社會病態:在極端資本主義橫行的香港,廣大青年群眾似乎最憂慮的,不是被眼前的老闆剝削壓迫、最後人財兩空,而是害怕自己被中共政權提名,逐個通過可能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訴訟程序、最終經特首本人批准移交赤色黑獄(試問:司法機關什麼時候會給一般窮人這種「優待」?)誠然,這還是一場獲得眾多老闆批准、讓員工放假參與的運動。

香港極端資本主義不但沒有產生反抗它的社會主義運動,反而促成了公開地為香港極端資本主義在大陸衍生的怪胎——逃港官二代和富二代——鳴冤叫屈的群眾運動。

宣揚西方金權普選輪莊就是「民主」、甚至是一切社會進步的前提的泛民「左翼」領袖們,固然要為這種事態負上直接的責任;但放棄社會主義展望、甚至連改良主義都免談,肯定香港極端資本主義,只會宣傳北上發財或意淫軍警粉碎「廢青」的那種「愛國左派」,以及規定香港群眾必須順從「民族資本」利益的中共官僚政權,則必須負上最終和最大的政治責任。

在科學社會主義的方法、立場和世界觀及其力量的缺席的情況下,缺乏反抗眼前的剝削和壓迫的知識和能力的廣大青年的無以名狀的壓抑和茫然,投射到泛民土獨陣營為他們設定的純粹的「香港人」的社群想像,進而結晶為反共「自決」的街頭運動。

這種運動,和自由民主無關,而是通往烏克蘭、敘利亞、利比亞的死路。

這個時代迫切需要的,是勞動者脫離一切有產階級的思想支配、聯合全世界勞苦大眾終結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運動。

在〈「反送中」運動的邏輯、趨向和性質〉中有 2 則留言

  1. 我們與中國是敵國不是嗎?希望中國不要干涉我們的內政。相對的,不懂我們為何干涉中國內政,飛帆先生挑釁港來抗中,是要反攻大陸嗎?

  2. 一方面,我覺得走向一國一制或港獨的實際效果判斷沒什麼意義,因為任何現實變動都可以被劃為走向一國一制或走向港獨,誰也不知要走多久。
    另一方面,我覺得這種把實際效果的責任歸於反對運動有問題,一國兩制的前提是雙方願意妥協、並尊重香港民意,在反對方已經動員出百萬人上街,香港民意60%以上反對逃犯條例的情況下,理應是港府或北京妥協,現在港府不願意妥協,那毀掉一國兩制基礎的是港府,不是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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