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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律不應以形而上的「自主」為基礎

《跨時》按:本文首發於作者臉書,經作者同意轉載。我們為之加上了標題和配圖。

在部分「左翼」的論述之中,「自主」,包括「性自主」,具有先驗的「理性」和「正當性」。換言之,自稱「自主」或被宣布為「自主」的行為(無論從性行為到社會政治行為),就具有天然的理性和正當性。反過來說,任何被宣布為「不自主」的行為,就必然是非理性和不當的。

但是很明顯,人類是社會動物,活在具體的社會形態之中的個人,從不存在絕對的「自主」。

以「自主」作為個人行為「合法」的根據,其實是資本主義法權的一個核心範疇——為了掩蓋契約,特別是勞動契約,就是在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之間所結成的「不平等條約」的事實,契約雙方被設定為「自主的、平等的」主體,契約本身也因此是符合「理性」和「正義」的。

以勞動契約為基礎的整個資本主義政治體制,通過虛構的「社會契約」神話,特別是晚近的普選「授權儀式」,被賦予了「自主」、「理性」、「平等」、「正義」等等的迷彩色。

這篇文章剖釋了「性自主」說法的各種問題,主張未成年的同意性交若沒有傷害,就原則上可以允許。我們認為,國家無權干預你情我願的性行為,無權設定抽像的「自主」標準規範人民的性生活,對此表示同意。

台灣刑法第227條。
台灣刑法第227條。

關於廢除或修改刑法227的爭議。性侵相關的法律很不宜用「自主」相關的概念去規定,之前刑法強姦罪的修改就因為把「自主」(違反意願)硬塞進去而造成問題。更廣泛言之,性的法律正當性不應建立在「自主」之上。

未成年的行為,如果與性無關,根本沒有人在意是否「自主」或「合意」,違反其意願的甚多但是都能被允許。可是一旦碰到了「性」,便立即上升到「自主」,而且這個「自主」也不是實際上是否被強迫,而是先驗地認為:未成年(未達一定年齡)即使同意或自願,也是「非自主」,其立意其實是絕對不准許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因此採用這樣可疑的、空泛的「自主」觀念。

這種自主觀念之所以空泛,是因為它從兩種形而上的路徑來界定「自主」,一種是理性不足(源於生理限制),另一種則是權力結構(階級/性別/年齡的權力支配關係)。

第一種從生理(年紀太小)來說明理性不足,因而無法有自主能力。這種路徑曾經用來否認婦女、底層的權利。其實在民智未開、婦女封閉無教育的社會,婦女理性的不發達乃是事實,但是總有許多例外的婦女(男性也有不理性的)。現代資訊飽和,未成年與外界接觸可能更勝其父母,其理性能力早被開發,因年齡而較少的經驗閱歷則在探索學習中積累,如何看待其接觸性相關經驗就是我們現在要面對的問題核心。

第二種論自主的路徑是認為未成年處於年齡權力關係中的弱勢,正如婦女、勞工處於性別與階級的權力結構下層一樣。由於結構性權力被想像成獨霸一面倒的支配,因此弱勢階級、性別或年齡就被預設了沒有自主,所有勞工、性工作、未成年或者女性都沒有自主(必須等到推翻結構才有真自主——這是形而上定義自主的同義反覆或廢話)。這樣的定義自主路徑不能對照現實生活的真正人間關係(因為現實的人間關係沒有絕對的支配,因此才有反抗,才有社會運動及其主體的改變等等),更何況,絕對禁止未成年的法律也是年齡權力結構的一部份——所謂保護就是一種權力支配形態;保護因此有利有弊,而極端保護則有害無利。

對於未成年的合理法律保護,應該建立在非形而上的自主(同意)觀念裡(即排除強迫),以及「不傷害」;這個「不傷害」則非不確定的、未來式的,而是具體可見且能法律操作的。例如性行為或事後帶來的愉悅、甜蜜愛情感覺、食髓知味等等,便證明沒有傷害。像發育不全的生理傷害則當然是傷害等等。換句話說,未成年的同意性交若沒有傷害,就原則上可以允許。

最後,性法律不建立在形而上自主概念上還因為:自主概念的緣起之一是對契約的正當化說明,從封建契約到商業契約以致於勞動契約的勃興,為理性締約者的自主概念鋪路,也是為當代社會治理形態的合法性背書。對自主的認識除了看到自主這個從封建主義到資本主義的源頭外,還應該看到:人間的交往行為根本無須預設全都是契約行動者(理性締約者)——泛自主化或泛契約化是把生活世界的許多行為都過度理性化,這是對生活世界的一種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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