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文學

真實探求 ──社會深度報告系列一

貨櫃碼頭罷工專題簡介

這項專題由兩篇文章組成。第一篇〈波濤下的暗湧〉,嘗試通過確定碼頭工潮的一些基 本事實,特別是碼頭上三大工會勢力分佈、罷工工人的組織和工會的鬥爭策略,去為這 次工潮的成敗做一個簡單的初步分析。第二篇〈堤岸上的海市蜃樓〉,通過評述罷工領 導者和支持者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言論,揭示這次工潮被賦予的政治意義以及由此產生的 對事實的「改造」。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們希望讀者可以參考一個事實。在工潮期間,罷工領導和支持者有 兩個常見的、一體兩面的説想法:一是被臨立會廢除的「集體談判法」可以讓這次工潮得 到更妥善的解決;二是外國的集體談判制度,比香港優越之餘,還促進勞資融洽和經濟 發展。

臨立會廢除的「集體談判法」,規定有50名或以上雇員的企業,需要承認得到25%僱員 支持的工會為集體談判對象。因此,在這次工潮之中,這部法律可以迫使永豐和高寳寶 承認工會為談判對象,但不會使HIT就範。當然,談判權並不等於資方必須接受工人要 求,談判的結果是由勞資力量對比決定的。

在被普遍認為爲是勞動法規典範的歐洲,勞動三權有法定地位,被承認為「基本的社會權 利」。然而,歐洲法院在2007年和2008年期間在被稱爲「Laval四部曲」1的一系列著名的 判決中,判定勞動力價格較便宜的成員國的企業,在向勞動力價格較高的成員國派遣工 人時,只會被《外派工人指令》2所規定的「核心最低標準」約束,而不需要履行個別企 業的勞資集體談判協議;而因爲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是歐洲共同市場的 根本自由,工會為迫使派遣工人的外國企業履行本地現存的集體協議(除非它是本地全 國通行的最低標準)而實行工業行動,是不法的行為爲。換句話說,就是勞動力價格較高 的成員國的企業,可以通過外判工序給勞動力較低的成員國的企業,迴避甚至取消此前 的勞資集體協議,用本國的最低工資雇傭外來工人。

由此可見,即使在「最進步的」資本主義之下,工人的法定權益,還是從屬於資本累積 的考慮。而法定權益,一般只規定所謂最低標準。工人要爭取更高的待遇,就只能依靠 自己的組織力量,迫使資方談判。在地域不平等的情況之下,資方還可以通過引入廉價 外勞迴避集體協議,操控排外民粹使本勞外勞互鬥。要抵制資本主義及其法律所施加的 各種限制,工人就必須加強自己的政治水平和組織力量,抛摒棄狹隘的本位思想,跨越國 境地聯合起來。 我們盡力探求事實、不懈奮鬥,希望迎來勞苦大衆眾的出頭天。

註釋

[1] Case C-438/05, Viking Line ABP v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 The Finnish Seaman’s Union, Judgment of 11 December 2007, [2008]

IRLR 143;Case C-341/05, Laval un Partneri

Ltd v Svenska Byggnadsarbetareförbundet, Judgment of 18 December 2007, [2008] IRLR 160;Case

C-346/06, Dirk Rüffert v Land Niedersachsen,

Judgment of 3 April 2008, [2008] IRLR 467;Case

C-319/06, European Commission v Luxembourg, Judgment of 19 June 2008, [2009]

IRLR 388.

[2] 96/71/EC指令

波濤下的暗湧—— 略論碼頭工潮的成敗得失<張本清、葉傑珂>
碼頭環境封閉,入行要靠朋友介紹,加上外判制度和特長工時,外人難以知悉內裡乾坤。這次罷工,是窺探碼頭工運狀況的難得機會。就此,筆者訪問罷工工人和組織碼頭工人的三大聯會的負責人。本文嘗試通過確定一些基本事實,來分析這次工潮的成敗。

堤岸上的海市蜃樓——簡評兩種工潮報導和論述 <趙平復、孟倫>

美國的著名工運團體《LABOR NOTES》(下稱LN)最近刊登了兩篇關於香港碼頭工潮的文章,頗能代表西方工運對工潮的認識和立場,以及這場工運的領導者希望向外國傳達的一些訊息。

對《堤岸上的海市蜃樓——簡評兩種工潮報導和論述》的一些回應與提問<李達寧>

本人讀畢《堤岸上的海市蜃樓——簡評兩種工潮報導和論述》,產生很大疑問。主要是讀到兩點。一,作者指 出職工盟失德,暗示市民和工人離棄其工運;二,不可接受任何支持「勞資政三方協商」的改良主義工會。 個人認為此兩點會使文章結構出現極大問題,作為編輯難以接受。主編與作者溝通後,得到一些澄清。本人 就此稍作補充和回應。惟以下作言,僅為本人理解,不代表編輯部立場。

發佈留言